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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40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於事後補具。
二、於我國境內遭遇職業傷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三、於我國境外遭遇職業傷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最近修正: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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