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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38 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最近修正: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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