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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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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7 條 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對不合格者應即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作成紀錄,並經會同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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