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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最近修正: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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