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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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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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