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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 18 條
最近修正: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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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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